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房屋权属

大江晚报 2017-11-30 01:00 大字

咨询:我一朋友刘某在镜湖区育红小学附近有一套房屋准备出售,面积65平米。今年5月份,刘某与王某达成协议,以48万元将房屋卖给王某,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6月份,刘某又将该房以5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签订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后要求刘某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发生纠纷。请问该房现在到底应当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该房应当归李某所有。

刘某将房屋先后卖给王某和李某,对后买受人李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这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是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虽然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但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过户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李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李某享有,而王某只能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并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李某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李某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王某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刘某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新闻推荐

芜湖市诞生首个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奇瑞设计中心晋级工业设计“国家队”

本报讯记者从省经信委获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近日入选2017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近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了2017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

芜湖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芜湖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