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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大盗在长江兴风作浪终受法律制裁

铜都晨刊 2017-09-14 13:15 大字

本报讯(赵云龙盛向锋)偷采、偷运江砂,以牟取暴利。日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周某等4人进行了宣判,涉案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以罚金。

据长航芜湖公安分局铜陵派出所民警介绍,今年4月下旬,铜陵市郊区相关部门向长航芜湖公安分局移交了一起关于“湘岳阳挖**号”采砂船涉嫌非法采矿的案件。接手该案后,该所对此案进行调查。

民警调查发现,今年3月份,“湘岳阳挖**号”采砂船船主周某和股东胡某二人,伙同“宝洋**号”运输船船主胡某某和股东陶某某二人,在长江铜陵段淡水豚自然保护区水域实施偷采、偷运江砂,以牟取暴利。依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周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

查清事实后,长航芜湖公安分局铜陵派出所将案件移交至芜湖市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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