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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促销为诱饵盗刷银行资金案的法律分析

阳光报 2017-09-14 08:41 大字

西北大学法学院 史璐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几名自称某花生油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芜湖市某小区门前设点,以POS机刷卡消费即可享受优惠为名进行产品促销。小马见活动优惠力度较大,就使用某银行的磁条借记卡刷卡69.9元购买了花生油1桶。几天后,物业提示凡在小区门口促销人员处购买某品牌花生油的业主,抓紧去相关银行办理密码修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小马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立即前往某银行查询发现账户已被盗刷21500元。小马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据公安机关介绍,犯罪嫌疑人以明显低价诱导多名受害人使用移动POS机刷卡购买某品牌花生油,通过在移动POS机上加装设备盗录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复制伪卡后集中盗刷卡内资金。经调查抓捕,4名犯罪分子悉数落网,但未追回所盗刷资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银行承担60%的责任,小马承担40%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银行卡遭复制盗刷,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首先要对所发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包括银行卡防伪技术的改进、降低持卡人账户信息被盗取的风险等;《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包括交易中对伪卡的识别等。即便有第三人非法窃取或利用了银行卡上的重要信息并制作了伪卡,但如果银行的支付交易系统能够正确识别出伪卡,那么第三人仍然无法实现盗刷。

本案中,银行对小马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马卡内的资金系犯罪分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的,某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人,未能识别伪造的卡片,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客户是否应对银行卡被盗刷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客户小马在某银行开户并办理借记卡,他们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应地小马也应依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若客户小马因自己的过错导致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资金被盗刷,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犯罪分子在低价销售花生油时,要求购买人必须刷卡销售。花生油的价格仅仅几十元,要求刷卡销售,此事原本就不正常,小马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能意识到这其中存在的风险,可小马作为持卡人,在刷卡消费的过程中并未对使用安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卡内信息的泄露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三、因第三人故意导致客户财产损失,银行是否应赔偿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本案法律关系为客户和银行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银行是合同的相对方,即使案外人存在刑事犯罪或民事过错,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从侵权法角度来看,银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使用伪卡盗刷客户资金,直接侵权人为伪卡盗刷人,但实践中往往找不到盗刷人或者即使找到了,被盗资金也被挥霍一空,因此银行成为主要赔偿者。

结语

由于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也是经营存贷储蓄业务的金融企业,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

基于持卡人作为普通储户相较于银行的弱势地位以及相关金融、技术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由举证能力更强的被告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对原告存在违约使用借记卡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一般司法实践为,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银行需负全部赔偿责任;若能证明则根据客户的过错相应地减轻银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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