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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安置房入住刚半年 卖家起诉称购房合同无效

大江晚报 2017-09-08 07:18 大字

支付2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安置房”,三山区的杨某高兴地装修入住,没成想,入住新房才半年,竟然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和传票,房屋卖家起诉到法院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房屋原状。近日,三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蹊跷的购房纠纷案。安置房交易有风险,购买时该注意什么,听听法官怎么说。

卖家以未签字为由  称购房合同无效

三山区法院法官郑欢峰介绍了案情经过:2009年6月10日,丁某家庭所在的村民组因拆迁而得到两套安置房。2016年,经中间人介绍,杨某与丁某的儿子、儿媳、孙子、孙女以及丁某的妻子等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屋出售给杨某,丁某不会签字,故由其妻子代签。

2016年7月17日,杨某向丁某儿子、儿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75000元。随后,丁某的儿子、儿媳清空房屋,并交付房钥匙给杨某。杨某接收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入住。然而,杨某入住新房刚半年有余,便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及传票,原房主丁某以未在合同上签名,不知房屋买卖事宜,且称安置房不能自由买卖为由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状。

三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屋为丁某家庭共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房禁止流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合同的标的是拆迁安置房而无效。同时,虽然丁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家庭其他成员已全部签字,并且丁某妻子亦代其签字,丁某又一直与其妻子同住,故杨某完全有理由认为丁某家人的卖房行为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丁某的诉请。

一审审结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维持。

安置房买卖存风险  签订合同需谨慎

承办法官郑欢峰认为:房屋买卖本是买卖双方依法、合意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交付款项,一方交付标的的活动。然而,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却有不同,因安置房系家庭共有且规定年限内无法办理产权证,加之我国关于此类房屋交易之相关规定又不明确,这就使得安置房买卖存在一定风险。

法官提醒说,去年以来,房市行情火爆,许多卖房人产生“悔卖”心理,由此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呈增多趋势。以此案为例提醒广大市民,房屋买卖原系自愿,一旦签订了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约束,双方均不得随意毁约。在购买安置房时,更需谨慎了解清楚房屋产权现状,是否达到可交易的年限等,以免产生纠纷。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许静茹 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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