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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变卦”5万“彩礼” 让两家对簿公堂

大江晚报 2017-07-07 01:00 大字

本报讯  按照芜湖市部分农村地区的风俗,男女结婚前先订婚,男方给付“彩礼”以示诚意。而在婚约变卦时,彩礼钱退不退,往往成了两家之间矛盾的导火索。近日,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彩礼而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沈巷的小高(男)和小王(女)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两人原本已选定当年5月1日举办婚礼,而在后来的相处过程中,双方性格不合最终导致二人分手。订了婚又掰了,这使得传统观念较重的小王家人顿感脸上无光,在同乡面前抬不起头,年轻人相处不来也不能勉强,小王家人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会很快忘记这段不快。

然而,当王家人正准备安排媒人为自己女儿再觅合适对象时,小高及家人却再次找上门来,以两人未能结婚为由,向其索要订婚时男方给付的50000元彩礼。为了讨要彩礼钱,两个家庭争执不休,甚至不惜大打出手。2017年3月1日,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高一纸诉状将小王及其父母告上法院。

2017年4月,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庭审中,作为原告的小高申请了其叔叔、伯伯和姑父作为给付彩礼的见证人出庭作证。对此,小王及其父母辩称,订婚时小高家人仅仅给付了一些烟酒及衣物作为彩礼,并未收到其给付彩礼50000元,且小高申请的三位证人均系其亲属,也并非本案媒人,所以三位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沈巷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小高为证明其在订婚时给付小王及家人彩礼50000元的事实存在,向本院申请其叔叔、伯伯和姑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三位证人均系小高的近亲属,与小高具有利害关系,且并非小高和小王的媒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三位证人的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小高给付小王彩礼50000元属实。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高的诉请。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孙云程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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