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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人才频繁流动,让政府资源发挥实效,《管理办法》中规定,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办理产权型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

芜湖日报 2017-06-25 04:01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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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同时,也考虑到避免人才频繁流动,让政府资源发挥实效,《管理办法》中规定,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办理产权型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所购的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

《管理办法》明确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人才公寓实施政策,负责采购、管理、服务等工作。人才公寓应做到标识明显,配齐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年度综合考核。

此次新政一起发布的《附件》中,明确了人才公寓申请分配操作规程,便于统一把握,规范办理。

“《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将逐条抓好落实,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热忱希望,海内外优秀人才抓住机遇,到芜湖建功立业,为加快推进芜湖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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