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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大江晚报 2017-06-22 04:01 大字

咨询:王某和朱某系朋友关系,王某是南京市玄武区人,朱某是芜湖市镜湖区人,而从2010年至今,朱某一直在弋江区工作生活。2015年4月5日,王某向朱某借款10万元,并向朱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按1分计算,借期一年。朱某于当天通过银行将10万元汇至王某账户。王某借款后,按约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到了后,一直没有归还本金,也不再支付利息,朱某多次找王某催要,均未果。现朱某准备到法院起诉王某,请问: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是否一定要在王某户籍地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上述条款。本案中,被告王某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因此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例如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本案中,朱某在借款当天即将10万元交付给王某,王某到期不归还欠款,朱某应当是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该是朱某所在地,因朱某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以经常居住地芜湖市弋江区为准。

综上,本案管辖法院有两个,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和芜湖市弋江区法院,朱某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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