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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出炉市公安部门面向全市征求意见

芜湖日报 2017-06-15 04: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潘晔)近日,《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正式“出炉”,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6月15日,市民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或拨打电话0553-2937316、发送电子邮件至2335447825@qq.com反馈意见和建议。

《条例》规定,本市市区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除本市市区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军事设施;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山林、苗圃、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条例》对烟花爆竹的销售、运输等环节也进行严格规定。在销售环节,《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禁止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在运输方面,《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同时,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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