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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相约打篮球 撞伤眼球起纠纷

大江晚报 2017-06-13 04:00 大字

本报讯  同事间下班相约打打篮球交流感情,却没想到争抢篮球的过程中不慎撞破球友眼球,两人因赔偿问题反目上了法庭。日前,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市民占某与赵某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电机制造公司的员工,两人为上下级同事关系,平时经常相约一起打篮球。2016年9月17日晚,占某与包括赵某在内的多名同事在微信圈内相约第二天早上一起打篮球。次日上午8点30分,双方如约而至,在打球的过程中,赵某在抢球过程中手臂撞到占某眼镜导致其右眼受伤,占某当即感觉右眼疼痛难忍,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占某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内容物脱出、右眼睑裂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占某因眼遭外力作用致右眼损伤后遗右眼视力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为此,赵某支付了上万元医疗费。之后,占某以赵某导致眼部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二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本案中,占某作为经常参与篮球运动的成年人,理应充分知晓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且双方在抢球过程中赵某的手碰到占某眼镜致右眼受伤,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过错,故占某受伤应属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基于公平原则,并结合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客观情况,酌情由赵某分担40%的损失,考虑赵某对占某所受伤害无过错,对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分担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6000余元,同时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肖 珍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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