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烟获“三重罪” 从重处罚不姑息
本报讯 贩卖假冒伪劣卷烟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同时还构成了三种犯罪。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制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案值,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购进各类伪劣卷烟存放于某小区车库中准备出售。同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仓库取卷烟时被芜湖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稽查队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在现场扣押假冒中华烟、软云烟等各类名烟达数百条。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前在芜湖市弋江区等地销售出伪劣硬中华卷烟35条。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分公司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伪劣卷烟涉案价值达393830元。
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购买销售,且查获的650条伪劣卷烟尚未销售,涉案价值达393830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结合案值,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扣押的650条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王晗生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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