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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骑行电动车被罚50元车主认为“处罚过重” 将交警告上法庭

大江晚报 2017-05-24 04:00 大字

本报讯  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违规行驶,被交警拦截后罚款50元,市民吴某认为自己违规行为“轻微”,交警却按“上限”罚款,处罚过重。吴某遂将交警告上法庭,希望法官来“评评理”。5月17日,弋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经弋江区法院审理查明,市民吴某于3月18日在利民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违规行驶被交警拦截,随后收到交警开出的50元罚单。吴某认为:自己违规驾驶属实,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己违规驾驶情节轻微,交警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而罚款的数额按法律规定应在5元以上50元以下。交警处以50元的罚款,明显是规定的最高额度,且50元以下不应包括本数。

吴某认为自己违规情节轻微的理由有:首先,他一直在利民路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骑行至距利民路与花津南路交叉路口约50米时,因前方有车辆阻挡,遂借用公交车道后行驶到机动车道,是被迫的行为,且到十字路口拐弯即可进入非机动车道。其次,如果当时发现在机动车道后改向必须逆道行驶,安全隐患更大。

针对吴某的诉求,交警大队的答辩为:首先,对吴某作出5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口头警告或罚款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吴某在遇到车辆阻挡时应该下车推行,借用公交车道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次,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以下”应包含本数,所以罚款5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

针对此案的处罚决定,不少与吴某有类似经历的公民都存在着类似的一些疑问:“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解释说,交警对吴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是口头警告还是罚款,属于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罚款数额是否合法?”法官认为,罚款数额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以上”、“以下”没有规定,但民法具有普遍指导性,所以本案处以50元的罚款也是合法的。

鉴于此案的代表性,法官提醒市民,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的车辆迅猛增多,交通车祸成为意外伤害之首。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车由于车速较快,不少车主随意选择变换车道,甚至在机动车道上穿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但不少车主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有把握,可等到车祸发生后,后悔已晚。

同时,作为交警部门行政执法时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要贯彻合理性原则。此案中交警大队的处罚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即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等。行政机关只有在合理地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最为公正的行政决定。虽然法律赋予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权,但违法者会有不同的违法行为,执法时的确要综合考虑,不能一罚了之,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对违法者处罚的同时还要进行口头教育,让交通安全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经弋江区法院调解,最终原告吴某撤回了起诉。  黄英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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