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萍辞职请求的决定(2017年5月19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萍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芜湖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萍的辞职请求。其中,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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