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野生鸟类 刑罚之外为何还要面临百万元重罚?

大江晚报 2021-04-23 00:48 大字

狩猎3000余只野生鸟类,5名被告人被判不等刑期。那么,为什么还要被判赔偿111万余元呢?

记者从本案的公诉机关南陵县检察院获悉,经专家评估,本案捕获的均是典型的迁移性杂食鸟类,违法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将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生态后果: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破坏了生物防治,增大了农林牧等行业昆虫病害发生概率;破坏了植物群落的演替及多样性;对生态系统中食物链顶层捕食动物的影响;放生活体无法改变非法猎捕行为对野生动物生存造成的巨大伤害。所以,检察机关在出庭履行指控犯罪的同时,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五被告赔偿相应的生态修复费。

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且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本案中,5名被告人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破坏生态乱捕乱猎,赔了钱还要坐牢。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采区或禁采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中的五被告人使用禁用的丝网和诱鸟器捕捉“三有”雀鸟3724只,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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