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鸟类3724只 5名被告判赔111万余元

大江晚报 2021-04-23 00:52 大字

专门到异地布网捕捉野生鸟类,再通过添加饲料、激素等饲养增肥后,出售供人食用以谋取利益……4月22日,记者从南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赖某刚、张某武、龙某勇、杨某勇、胡某民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南陵县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南陵县法院责令五被告赔偿相应的生态修复费111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赖某刚、张某武、龙某勇等5人合谋在南陵县工山镇乔村附近捕获雀鸟出售以谋取利益,他们通过在树林田间架设捕鸟网、利用诱鸟器播放鸟类的叫声吸引雀鸟飞入网中等方式捕获雀鸟,后将捕获的雀鸟人工圈养,进行激素饲养后再出售供人食用。短短的十几天时间里,5名被告人利用上述方法抓获野生雀类动物3724只。

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武、龙某勇、杨某勇,并现场没收作案工具,扣押被5名被告人捕获的3724只雀鸟(其中活体雀鸟2986只,死体雀鸟738只),经过鉴定后,公安机关对活体鸟类进行放生处理,死体鸟类进行无害化深埋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民主动投案,被告人赖某刚被抓获归案。5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刚、张某武、龙某勇、杨某勇、胡某民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丝网、诱鸟器狩猎野生鸟类动物3724只。经鉴定,被捕捉的3724只野生雀类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价值为人民币1117200元。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刑事判决。

5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破坏了植物群落的演替及多样性,对生态系统中食物链顶层捕食动物造成影响。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还对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权利造成损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南陵县法院依法判令5名被告人连带偿付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11172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非法狩猎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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