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 4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大江晚报 2021-04-13 00:30 大字

本报讯4月12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洪某兰、朱某、朱某花等4人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相应的罚金。

四名被告人在朱某秀(已故)的邀集下在南陵县成立、经营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自2009年2月24日成立经营至2013年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1.2%至1.5%的月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后再以4%左右不等的月利率将吸收的存款放贷给企业或者个人,以赚取利息差,无其他经营业务。经营期间,该担保公司共向200余名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3000余万元,数额巨大。四名被告人在公司经营期间支付了大部分的借款本金与利息,在公司倒闭后,四名被告人仍积极偿还借款。截至案件审理前,四名被告人与所有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借款人的谅解。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积极归还借款人的借款并取得谅解;系从犯,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四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不上诉。

南陵县法院桂春风法官分析认为,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增多,主要是群众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但又缺乏投资知识。犯罪分子向投资者许诺高额的固定收益,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法官提醒大家要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与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应当保持理性,不要掉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的陷阱。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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