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违约 侵占集体资产不还 法律援助“出手”终解决

大江晚报 2020-09-23 01:04 大字

侵占集体资产不还

法律援助“出手”终解决

本报讯南陵县烟墩镇红旗村村委会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租赁出去,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违约,不仅欠租金不给,还侵占集体资产不还……面对这样的“老赖”,一筹莫展的村委会只好求助法律援助。日前,记者了解到,不久前红旗村村委会主任高兴地打电话给南陵县烟墩司法所司法所长,称已收到被告汇入的租金、违约金及占有使用费共计三万多元。这样一起长达二年多的合同纠纷,最终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和诉讼的方式成功解决,在挽回了村集体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2014年8月份,南陵县烟墩镇红旗村委会主任(法人)与本镇居民周某、李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红旗村委会将村里闲置的土地及房屋出租给周某和李某办个体加工厂,租赁期十年,每年的8月份支付当年的租金。然而承租人只交付了前三年的租金后,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关闭,承租人外出发展,此后一直未交租金,也未与村委会协商终止合同,并继续占用该土地和房屋存放机械设备等。期间村委会多次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交纳租金,但承租人拒不继续履行,对村委会的要求置之不理,再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承租人。

为保障村集体资产免受侵占损害,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今年3月份,村委会主任来到烟墩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所长详细了解承租方履行合同事实经过情况等,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认定承租方违约事实清楚。司法所长联系上了承租人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该纠纷,可对方借故推托不予配合。于是,司法所长书写了诉状并递交到南陵县法院,并全程代理参加诉讼。

5月中旬,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就本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交付给原告,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租金2.58万元、违约金及占有使用费等。

法院判决了,可事情并没有如同想象中圆满解决。被告既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付金钱履行判决义务,也没向法院递交上诉状。7月下旬,南陵县司法所法律援助又代理村委会向南陵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8月中旬,南陵县法院依法对该案被告实行了强制执行相关措施后,被告于8月下旬将总计3.27万元汇入到原告的账户,并腾空了场地交还了土地。至此,长达两年多的纠纷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彻底解决。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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