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获刑22年 42人涉黑案公开宣判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南陵县法院获悉,徐某等42名被告人涉黑案于8月31日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徐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除2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管制、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不等刑期,并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南陵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期间,被告人徐某纠集王某、胡某强等人设立小贷公司,通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徐某与王某、胡某强等人先后成立“茗枫”“慧鑫”“慧财”等小贷公司,诱骗本市急需借贷的人群,运用“套路贷”犯罪手段肆意侵占其财产,依仗组织势力,粗暴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任意践踏其人格尊严。该犯罪组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诈骗等犯罪行为。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结构严密、人员众多、分工明确,形成之初,即以公司化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得到组织成员的普遍遵守。该犯罪组织通过其设定好的套路,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大量骗取被害人钱财。运用拘禁、殴打、滋扰、威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侵犯被害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该犯罪组织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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