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变作家”当事人被执行死刑 好友:很可惜也罪有应得

红星新闻 2019-10-23 11:09 大字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抢劫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汪维明、刘永彪死刑。

浙江湖州中院收到最高法刑事裁定书后向汪维明、刘永彪进行了宣告,并于10月22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汪维明、刘永彪执行了死刑。

1995年11月,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村一饭店旅馆内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旅店老板一家三口及一名住客被凶手残忍杀害。

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永彪、汪维明先后落网。潜逃22年间,后者在上海经商,刘永彪则成为安徽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还曾获得安徽文学奖。公开资料中,刘著有《行者武松》《难言之隐》等多部作品,他在自己的小说自序中曾说,想创作一部推理小说,写“作家杀死多人而不能破案的”。(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浙江22年前灭门惨案告破 凶手成知名作家 曾想创作《身背数条人命的美女作家》)

刘永彪的部分作品/资料图

10月22日19时,刘永彪生前好友、前安徽南陵县作协主席柳拂桥(笔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已得知刘永彪被执行的消息,“他因为家庭生活困难走上这条不归路,作为一个走在文学路上的人,觉得很可惜,因为他在写作上是有前途的,走上犯罪的路,也是罪有应得”。

柳拂桥称,刘永彪与其是老乡,在自己担任南陵县作家协会主席的时候,刘永彪是理事会理事,“他获得过文学奖,我还给他开过研讨会”。

上述通报称,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5年夏,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因经济拮据共谋前往湖州市织里镇抢劫,并纠集同乡王某保参与。后3人携带匕首至织里镇,因未物色到合适对象而未果。同年11月下旬,刘永彪到上海市找到在工地打工的汪维明,提议再去织里镇抢劫作案。11月28日,汪维明和刘永彪再次来到织里镇,入住织里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203房间后,发现同房间的山东籍客商于某锋(被害人,殁年38岁)来此地收账,即商定劫取于某锋的钱财。次日,汪维明、刘永彪上街购买了一把羊角铁榔头和一段尼龙绳。当日深夜,趁于某锋熟睡之际,汪维明持榔头猛击于某锋头面部数下,随后刘永彪也拿过铁榔头朝于某锋头部猛砸数下,致于某锋颅脑损伤死亡。二人从于某锋身上仅翻出20余元现金,遂决意继续抢劫旅店老板。

案发地/图据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汪维明以结账为名将住在隔壁202房间的旅馆老板闵某生(被害人,殁年60岁)骗进203房间,二人用尼龙绳捆绑闵某生双手,将毛巾塞进闵某生嘴里,从闵某生手上劫得一枚黄金戒指,后汪维明持榔头猛击闵某生头面部数十下,致闵某生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尔后,汪维明进入202房间,向闵某生之妻钱某英(被害人,殁年56岁)逼要钱财未果,即持榔头朝钱某英及其孙子闵某(被害人,殁年12岁)的头面部猛砸,致钱某英、闵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刘永彪、汪维明一起在202房间翻找出现金100余元逃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汪维明、刘永彪结伙持械抢劫,致4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原题为:《“杀人犯变作家”当事人被执行死刑 好友:很可惜也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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