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法查清原因怎么办?原告推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主张依据不足,索赔诉请被法院驳回

天水晚报 2019-09-09 20:41 大字

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原告赵成安起诉称,2018年5月6日,其驾驶电动车行至南陵县籍山镇一交叉口处右转时,与被告刘宝明驾驶的电动车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成安摔倒受伤。之后赵成安多方就医花费巨大,伤情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与10级伤残各一处。请求法院判令刘宝明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赵成安坚持认为被告占道左转弯影响了自己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导致双方车辆碰撞、造成自己受伤。虽然交警部门未认定刘宝明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但刘宝明事发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交警部门调解时口头同意愿意赔偿部分损失,据此可推断出刘宝明占道违法行驶的过错事实。

被告刘宝明则辩称,自己与这起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之所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是因为看到赵成安受伤倒地好心帮忙,口头承诺赔偿也是在交警劝说下的无奈之举。

两次鉴定结论相悖

为查清事实,司法鉴定机构对原、被告所驾驶的电动车有无接触碰撞痕迹、两车的碰撞痕迹进行了鉴定。2018年5月,有关机构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事发时,涉案的灰色电动车与蓝白色电动车存有接触痕迹。

刘宝明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此后,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的碰撞痕迹(是否发生碰撞)进行鉴定。该机构鉴定认为:两车间未见相互对应的碰撞接触痕迹。经对赵成安驾驶的灰色电动车留在事故发生现场的倒地刮印分析,其电动车右侧所见的倒地刮擦痕迹,符合因方向偏转过急,车辆在惯性作用下向右倒地形成。

交警部门采信了重新鉴定意见,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查发生事故路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现有证据无法明确查清赵成安右转弯时,刘宝明驾车左转弯时的位置,该起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完全查清。”

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了不能确认被告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所处位置的结论,也没有认定被告存在违法行为,故该证据无法起到实质性证明的作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系该交通事故的加害方的事实。

被告在事发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一行为,与“被告导致事故发生”这一待证事实不存在必然联系,原告以该理由推定被告存在过错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被告是否担责

应据能够查明的事实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有无违法驾驶行为,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均为两轮电动车,两者没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区别,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客观存在,但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还应满足以下事实条件:首先,能够证实被告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可以确认或者推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告是事故的加害方。以此为基础,再根据被告的过错大小等,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针对原告推断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理由,法院认为,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庭审能够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为达到调解目的而对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且被告也一直并未作出相关自认。

■以案说法■

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能证实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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