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南环催字 〔2019〕5号
晋家宏,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大闸行政村莲塘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303113874。
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2月7日在《芜湖日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18号),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肆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947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内,你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玖拾肆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947160.00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电话:0553-6823991
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梅园新村5号楼邮政编码: 241300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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