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炸伤眼睛 生产者赔了11.7万

大江晚报 2018-03-29 01:01 大字

本报讯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消费者在燃放时还很容易受到伤害。一旦发生因烟花爆竹产生的伤害事件,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伤害导致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烟花爆竹的生产者承担55%的责任。

据南陵县法院冯陈介绍:2016年12月20日,刘某某从束某某经营的商店里购入三枚“喜庆笛音雷”烟花,用于上坟祭祖。刘某某在燃放第一枚烟花时,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将头伸到烟花上方进行点燃。而此烟花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引信燃烧时间过短,导致刘某某点燃烟花后躲避不及,被烟花炸伤左眼。

2017年9月1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刘某某在多次索赔无果后,于2017年9月21日将烟花销售商被告束某某、批发商被告南陵某烟花爆竹公司、生产商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25302.6元。

南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

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就享有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的选择权,但最终的赔偿主体仍为生产者。本案中,原告的损伤主要因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生产的烟花爆竹存在缺陷所致,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批发商被告南陵某烟花爆竹公司、销售商被告束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批发、销售、储存过程中存在过错,即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刘某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燃放姿势存在明显不当,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承担55%的责任,判决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117810.06元。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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