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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机动车非法售给残疾人 精神慰藉也属赡养义务

大江晚报 2018-02-05 01:01 大字

本报讯2月2日上午,南陵县人民法院召开2018年首场新闻通气会,会上公布了该院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和该院具有影响力的十大事件。芜湖市中院代表、特约监督员、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会议。

在此次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中,涉及到新型网络诈骗、赡养纠纷、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等具有社会普法意义的案件。其中,原告江某某等三人与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于2017年生效,该案的判决结果在全国尚属首例。该案涉及到残疾人代步车,经鉴定“不属于残疾人专用汽车”,“不属于机动轮椅车”,属于“机动车”类的“微型轿车”范畴,但经营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反而以残疾人代步车名义销售机动车,致购买该车的残疾人购车后无法上牌照,也不能购买车辆保险,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死亡后,无法得到赔偿。南陵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驾驶人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经营者承担70%的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入选了公安部《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文件。

南陵县法院自2016年以来,作为全省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立足于本地婚姻家庭具体情况,积极实现家事审判的裁判和救治职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十大案例中,原告甘某起诉三个子女的赡养纠纷案具有社会意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三名子女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给予原告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患病及时得到治疗。宣判后,三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这起案件不仅提出了子女的经济供养,更要求子女对父母的精神慰藉,对于今后赡养类纠纷裁判具有借鉴意义,为家事审判改革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范本,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关怀的一面。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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