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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落入赌局,参赌钱款该不该还?

大江晚报 2018-01-24 01:00 大字

参与赌博行为,收缴的赌资应予以没收,而如果当事人是被骗落入赌局,赌资款项查获后是否该还给当事人呢?近日,南陵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据南陵县法院孙亦斌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平等人预谋策划设立赌局,采用电控设备、隐形透视眼镜、摇控器,进行操作控制牌九点数诈骗他人钱财。他们以做宣纸生意为名找到一宣纸作坊业主肖某林为猎物,要求肖某林送货到南陵城东一酒店,货到付款。

肖某林想拿到货款即回,却被张某平等人“热情”招呼,推脱不得。晚饭后肖某林被张某平等人拉入设计好的赌局参赌。因为肖某林没带钱,张某平指使同案犯借钱给肖某林参赌。当晚,肖某林将所借现金全部输光。第二天,在张某平等人向肖某林索要到9.5万元借款后,肖某林才感到其中有诈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由南陵县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平等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后,定其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该笔9.5万元应否追缴发还给肖某林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肖某林明知赌博行为违法,却参与其中,不管其心态和目的如何,都应对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即追缴被告人张某平等犯罪所得9.5万元应上交国库,不予发还给肖某林。

本案件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此类案件关于财物发还存在四种情形:一是被诈骗钱财直接系被害人合法所有财产,毫无疑问应发还归被害人。二是被诈骗钱财系当事人盗窃、抢劫、诈骗所得,应追缴发还归原具合法所有权的被害人。三是当事人系主动积极或受邀被动参加赌博,因遭设局下套受诈骗,应对当事人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设局诈骗犯罪所得还应追缴发还给当事人。四是当事人原本没有参赌意愿,参赌行为是被引诱进入骗局,不具参赌违法动机。根据案情经过和当事人主观意愿,法院最终判决将追缴张某平等人的犯罪所得9.5万元发还给当事人肖某林。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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