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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车内脚在车外乘客摔伤找谁赔?

安徽商报 2018-01-04 11:34 大字

本报讯(宋代友李萌)一乘客在客车车门处摔伤,汽运公司认为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伤者尚在车内,系车上人员而不是保险规定的第三人,几方因此闹上法庭。记者1月3日从芜湖南陵县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4月21日,伤者牧某乘坐芜湖某汽运公司的大客车外出,到达目的地后牧某要求下车,随后客车在路边停下驾驶员让牧某下车,没想到发生了意外。牧某下车过程中,就在其右脚已经落地,左脚已迈出车门外但尚未落地,上半身尚在车体内时,驾驶员疏于观察且急于关车门,结果车门夹住了牧某挎着的一个竹篮,导致牧某摔倒在车门口,造成左肱骨骨折。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牧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由汽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然而牧某其他损失该由谁赔偿则产生分歧,汽运公司觉得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不该担责。最终牧某将汽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汽运公司表示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而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牧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不会赔偿其它费用;对此保险公司抗辩,牧某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第三人,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焦点:

乘客下车时摔倒在车门口,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体,其损失是该汽运公司赔偿还是该保险公司赔偿?

“本车人员”保险公司不赔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牧某系肇事车辆乘客,为车上人员,事故发生于牧某下车过程中,事发时其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体,乘客身份没有改变,因此应被认定为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本车人员”。所以,对牧某的损失依法应由汽运公司承担,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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