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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成了他人公司股东 竟是被同事盗用“姓名” 南陵县法院审结首例侵犯公民姓名权案件

大江晚报 2017-12-07 01:00 大字

本报讯申报财产,竟然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他人公司的股东。这个天上掉下来的“股东”可不是占了便宜,而是被他人盗用了“姓名”,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结了首例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损害赔偿案件。

据南陵县法院法官周国萍介绍,2016年11月,当事人秦某在财产申报过程中,被通知存在隐瞒公司股权未如实申报的情形。这时,秦某才发现自己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徽某公司登记为公司股东。

后经调查发现,安徽某公司设立是秦某同事汪某一手操作,厂地、出资、股东、签名均系虚假。汪某利用同事之便利,盗用了秦某身份证信息,并冒充秦某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签名,在秦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召开股东大会等一系列违法活动。

秦某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将其登记为股东的注册登记行政行为。同时,汪某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秦某的姓名权,对其生活、就业亦产生重大影响,秦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陵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汪某向秦某当面口头致歉,并对秦某因此造成的误工、交通、精神等损失予以赔偿。调解达成后,汪某当庭履行完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法官提醒,姓名是自然人对外特定、可识别的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侵犯姓名权,侵犯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后果和影响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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