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垃圾堆放点污染环境 南陵县城管局被告上法庭
本报讯 5月19日上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人通过多媒体出示了大量翔实的证据,围绕被告在南陵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界处,西南河堤旁国有土地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被告南陵县城管局委托代理人展开了多轮质证和辩论。
据了解,2012年南陵县市容管理局(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前身)在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至今,存在较严重的垃圾堆放混乱情况。南陵县检察院实地勘察,并向县环保局、水务局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该堆放点确定存在影响城市市容、河堤路面车辆通行以及河堤管理维护并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
2015年11月16日,南陵县环保局发现该建筑垃圾堆放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已经大量堆积,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向南陵县城管局下达监察通知书要求其尽快消除污染。2016年8月9日,南陵县环保局和县水务局发现该建筑垃圾堆放点仍然在继续堆放垃圾,由于夹杂生活垃圾,对漳河水体产生严重影响,同时大量堆放的建筑垃圾已经影响沿河坝体安全,上述两局共同向南陵县城管局下达监察函,责令其立即查处并制止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为,但是南陵县城管局并未按照通知的要求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仍然继续违法使用该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经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下属部门现场勘测,该建筑垃圾堆放点占地面积34184平方米,2017年3月9日,南陵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垃圾堆放点污水水质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对照地表水质质量标准,该处水体化学需氧量超标7倍,氨氮超标21.15倍,水体存在严重污染现象。
2016年12月30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被告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被告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查机关,也没有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3月30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现为南陵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被告在未经规划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涉案场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
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被告虽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却未将办理情况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环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南陵县城管局将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界处堤坝西南处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南陵县城管局在6个月内采取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的补救措施。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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