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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离现场 终身禁驾后悔

大江晚报 2017-05-14 04:00 大字

本报讯   4月1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这意味着其将终身禁驾。

2016年3月11日上午,李某驾驶面包车从南陵县弋江镇向奚滩镇方向行驶,途经方滩自然村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倒地,驾驶人张某及乘坐人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南陵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交警经勘查、走访及调取视频监控,锁定李某肇事逃逸。当晚,李某到三中队投案自首。后经法医鉴定,两名受害人损伤分别为一级、二级。今年3月6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面包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赔偿两受害人27万余元。李某拿到终审判决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张红  邹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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