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用旧伤充新伤?法院:未超出必要限度,不算
本报讯 原告用旧伤充新伤,企图“讹诈”被告?最近,南陵县人民法院何湾法庭受理了这样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对此问题,结果连司法鉴定机构也“弄不清”,这该如何是好?
年6月下旬的一日时许,小明割草时碰断了大奎田里的玉米苗,二者因此发生争吵、揪打。身处弱势的小明被大奎绊倒受伤,住院花费余元。事后,小明找大奎索赔,两人协商未成。后来,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大奎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该案庭审过程中,大奎辩称自己没有殴打小明,小明在医院治疗的全是“老伤”,与两人吵打没有任何关联。对此,小明坦言,自己在年前遭遇过交通事故,但已完全治愈,此次伤情全是大奎殴打所致。
根据大奎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明伤情与此次吵打有无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但对方对此无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与大奎发生争执,被大奎绊倒受伤,小明摔倒是否导致原有伤病复发或加重,需要到医院进行相应的检查,小明在医院所作的一系列检查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对小明医疗费应该凭票核算。
考虑到对于该纠纷的发生,大奎、小明双方各有过错,法院遂判决大奎按小明总损失的%予以赔偿。判决后,大奎、小明双方均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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