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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者抬竿时触碰高压线身亡虽设置警示标志,相关单位仍负一定责任

大江晚报 2016-11-18 00:00 大字

本报讯  阿奎(化名)钓鱼时疏于观察,在收竿时不慎触碰到上空的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高压线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虽然在事发处附近明确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但依然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6年4月初的一日下午,阿奎在南陵县工山镇某村一池塘边钓鱼。其间,在阿奎一次收起钓竿的过程中,不慎触碰到上方10KV高压线,强大的电流瞬间夺走了阿奎的生命。事发后,南陵县公安局工山派出所出警。经南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检认为,阿奎符合意外电击死亡。

后经查实,“惹祸”的10KV高压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均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南陵公司”)。事发现场高压线附近的电杆上安装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高压线导线的离地距离为7.32米,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事发后,国网南陵公司支付阿奎亲属20000元丧葬费用。阿奎的亲属不满国网南陵公司的赔偿数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阿奎是在垂钓时不慎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国网南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系高压危险作业的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高度危险责任。因此,阿奎亲属要求国网南陵公司赔偿阿奎触电身亡的相关损失,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但考虑国网南陵公司高度危险作业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且在涉事高压线附近的电杆上设置了明确的警示标志,已尽了其应尽的提醒义务,受害人阿奎忽视警示标志,置自身安危于不顾,漠视客观存在的高压触电危险,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本起电击死亡事故的发生,阿奎本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依法应当减轻国网南陵公司的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国网南陵公司对阿奎亲属的各项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赔偿阿奎亲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5万余元。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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