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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齐全 自留山上超证采伐也要担责么

皖南晨刊 2016-04-21 23:42 大字

◇乔文君 冯晶蕊

泾县地处皖南山区腹地,林业资源丰富,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红线对其进行保护并限制开发,即使林农砍伐自留山的林木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超证采伐达到法定标准将以滥伐林木罪被追诉。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儿子办证父亲采伐

2014年11月份,泾县桃花潭镇某村村民胡某甲办理了其个人所有的桃花潭镇某村三处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规定的采伐蓄积量分别为440.10、75.80、28.30立方米,共544.2立方米。

当月起,胡某甲的父亲胡某在上述三个山场负责组织采伐林木。胡某雇请油锯工刘某某、包某某先后在山场采伐了杉木和少量檫树,伐倒后放在山场抽汁。

2015年2月份,胡某雇请背树工万某某等人将伐倒的林木剔丫、运至山脚。2015年3月份,胡某甲的岳父方某某联系了南陵县某木业业主邢某某,邢某某雇请农用运输车分别到三个山场装运杉木至自己开办的木材加工厂,运输费用、装树工资由邢某某支付。山场林木采伐作业由胡某负责组织、指挥。

采伐远超许可证规定

山场所伐杉木出售给了邢某某,销售所得树款约30万元,均由方某某转账给了胡某甲,另有现金交易2万余元。采伐的檫树部分出售给了泾县茂林镇人洪某某,销售得款6400元。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在三个山场的采伐立木蓄积量分别为721.32、79.8577、36.7868立方米,共计蓄积量为837.9645立方米,扣除5%的采伐误差,共计超证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66.5545立方米。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胡某经民警传唤后自动到泾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违法所得10万余元到侦查机关。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退出了违法所得4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

法官说法:超证采伐数量重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被告人胡某犯罪后,经侦查机关口头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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