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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原厂正品欺诈消费者

新安晚报 2016-03-05 22:16 大字

王先生的东风标致308轿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送至南陵县一家汽车修理公司维修。修理完毕后,汽车修理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因修理不到位,没过几天车子又在路上趴窝。王先生又将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公司更换主气囊、后桥、压缩机、水管等。汽修公司收取王先生维修费用31000元。汽修公司在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上注明:“本次维修更换的材料保证为正品(原厂),保修期为2万公里。”

然而,车子没开几天又坏了。王先生认为汽车修理公司存在以次充好、虚开谎报用工用料、未经告知他、不按定损项目维修等问题,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汽修公司3倍赔偿维修费用合计9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修理公司向王先生提供车辆维修服务,双方之间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在维修过程中书面承诺使用原厂正品零部件,但其维修所使用的零部件均来源于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家,即使属于合格品,但根据被告提供的零部件进货单等证据,无法证明系原厂正品。被告宣传其维修所用零部件为原厂正品,并书面承诺使用原厂正品零部件进行维修,但并未实际使用原厂正品零部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第16条第2款规定,被告的行为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因此,法院判决汽车修理公司赔偿王先生93000元。 潘文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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