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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 失踪之迷

金周刊 2012-10-26 20:19 大字

图文无关

汇票丢失求帮助

5月21日,一个平常的日子。   清早,一辆出租车在南陵县公安局大门前嘎然而止,一年轻男子面带愁容地下了车,半小时后,他鼓足勇气走进大楼直奔经侦大队。见到民警,男子急切地说:“民警,我要报案。”正在办公室查案件材料的副大队长金建平放下手中卷宗对来人说:“别急,有什么事请慢慢说。”一边拿出记录本做笔录。

男子自我介绍说:“我叫宇航,家住南陵县籍山镇,是芜湖市某公司业务员。去年12月底,我替公司和马鞍山市一家业务单位结算货款时,接受了对方从湖北襄阳汇来的一张16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不知什么时候将汇票弄丢了,跟公司汇报后,及时到银行挂失,并通过付款银行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了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向这张承兑汇票原始支出银行湖北银行襄阳分行发出了停止支付通知。可是,就在法院公告期限将至时,一名自称持有这张汇票的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权利,该人说是通过正当渠道收到的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委托出票银行给予收款。在法院审查申请撤销公告后,出票银行依法支付了持票人16万元的现金。如此一来,意味着宇航必须填补公司16万元的窟窿”

“16万啊!对我一个普通业务员来说就是天文数字,我什么时候才能还上啊!”宇航急得直落泪。金建平安慰说:“先不要着急,我们公安机关一定会尽快查明案情,挽回你的损失。”

送走宇航之后,金建平向大队领导作了汇报。大队立即组织侦查员对案件展开分析:如果事实真像宇航说得那样,那么得到这张16万元承兑汇票后并收到银行兑现的人就有可能涉嫌票据诈骗。

问题是,这张汇票持有者是谁?他是怎样得到这张支票的?为什么法院在公告期限将至时间点上有人作权利申报?宇航是否还有什么其它情况没有说明清楚?一系列谜底都有待于去揭开,而侦破案件的关键点就是那张辗转数次的承兑汇票。

多方调查寻真相

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首先部署侦查员到芜湖市宇航工作的公司了解情况。经查:宇航确实是该公司业务员,2011年12月底,他受公司指派与马鞍山市一家业务单位结算货款,后来,对方付给他一张16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是通过转让背书方式给芜湖某公司。也就是说,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隔了一段时间,公司听宇航说他丢了那张承兑汇票,于是,按照程序到银行挂失,法院在公示催告之后也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汇票持有者是江苏高新有限公司业务员,他在委托出票行收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法院责令停止支付后,立即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供其合法取得此票的证据。

侦查员立即到江苏高新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所持的那张承兑汇票是从一名叫武俊的人手中转让来的,原因同样是生意上的往来。该公司还向侦查员提供了与武俊签订的购物合同以及相关的发票。那么武俊的这张汇票又是怎么来的呢?他人在哪里?此时,侦查员只有一个武俊的手机号码。然而,侦查员拨打过去,得到的却是“已经停机”的回答。

案件侦查一时陷入僵局。

为打破侦查僵局,侦查员返回南陵县后再一次仔细梳理案情,决定直奔湖北襄阳查个究竟。800多公里路程,需乘坐10个多小时火车,没有卧铺,困了,侦察员就坐着打个盹,累了就在车厢里散散步,艰辛困苦没有懈怠他们侦破案件的决心。

到达襄阳已是夜晚。第二天上午,侦查员直接来到汇出16万元承兑汇票的那家银行。工作人员调出当时的汇款记录,一切按照程序进行,并没有发生违规现象。随后,侦查员又马不停蹄地来到当地法院,查阅相关证据,同样没有发现异常。在当地警方协助下,侦查员几经周折终于在当地找到武俊。面对侦查员调查,武俊一脸诧异地说:“我是接受了那张汇票,并转让给江苏高新有限公司了。怎么啦,我违法吗?”侦查员追问这张汇票来源及出处,武俊沉默了,最终在侦查员一再说服下,他说出了真相。让所有侦查员感到意外的是,这一切原来是一幕“汇票游走闹剧”。

作茧自缚法无情

侦查员返回南陵后,又一次来到芜湖市宇航工作的那家公司。前几次到公司是为了帮助宇航查清丢失的16万元承兑汇票来龙去脉,此次却是向这家公司通报整个案情的真实情况,并对宇航实施抓捕。

宇航似乎料到自己的诡计已经败露,借故出差玩起了“躲猫猫”。侦查员在公司负责人协助下,让财务室工作人员给宇航打电话,说16万元汇票已经查清楚了,让他尽快回公司结算。宇航答应3天后返回芜湖。这天傍晚,当宇航走进公司时被侦查员抓获。

审查中,宇航对自己涉嫌挪用公款并转借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宇航出生在南陵县,是芜湖市一家公司业务员。2011年12月底,他替公司和马鞍山市一家业务单位结算货款时,接受到对方单位从湖北襄阳汇来的那张16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就在宇航准备把汇票交给公司财务时,朋友刘涛找到他,想借10几万元钱救急。一开始宇航没有同意,刘涛说:“我3个月后连本带息还给你,都是哥们,帮个忙嘛。”宇航想,朋友找自己帮忙,还给利息,何乐不为。于是,他瞒着公司,把汇票借给了刘涛。不料,刘涛把借来的汇票又转让给武俊,武俊又把这张汇票转让给了江苏高新有限公司,以偿还自己欠的货款。

转眼3个月到期了,宇航几次向刘涛索要那张承兑汇票,刘涛以种种借口推脱,后来干脆避而不见,手机也关机。宇航找不到刘涛,也看不到汇票,而公司也多次催问他汇票,他这才感到事情严重,同时也担心汇票持有者把16万元资金取出用掉,自己难以向公司交代。经过几番考虑,宇航对公司负责人谎称汇票丢失了,随后向湖北襄阳当地银行和法院申请挂失,请求冻结资金。

但是,作为通过正常经营得到汇票的江苏高新有限公司得知属于自己的资金被法院要求停止支付的时候,立即申报权利。襄阳当地银行和法院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撤销所作停止支付原判,宣布江苏高新有限公司享有该承兑汇票的一切权利。如此一来,这笔钱转到了对方账户上。

眼见这笔资金保不住了,无计可施的宇航就想通过报假案来阻止这笔资金兑现,便来到南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针对宇航在收到马鞍山市业务单位背书转让的16万元承兑汇票之后,未经董事长批准私自将汇票借给另一家公司业务员刘涛,导致该款至今没有收回的做法。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宇航已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正式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报案人成了犯罪嫌疑人,很是戏剧性的结局,令人深思!

(文中涉案人员及公司均为化名)

有关链接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于接受方来说,拿到这张承兑汇票就相当于拿到资金。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

□张红 蒋克骏 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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