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繁民罚公告〔2021〕1号

芜湖日报 2021-02-08 00:44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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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单位所有印章交到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逾期不交的自行作废。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民政局或者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繁昌区繁阳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七楼

联系部门: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3-7863013

邮政编码:241200

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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