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冤21年,芜湖男子讨回清白

新安晚报 2018-08-07 10:59 大字

1997年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今年6月案件重审后被判无罪;期待真凶早日落网

今年72岁的朱能刚,住在芜湖市城南一小区。21年前的一起案件,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从一个厂长变成了一名囚犯。直到出狱后又过了10年,他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无罪判决。昨天,朱能刚告诉记者,他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同时更希望警方早日将真凶抓获归案。

前任厂长死亡,新任厂长获刑

1997年9月9日,芜湖市繁昌县荻矿水泥厂,60岁的前任厂长翁某被发现死在其办公室内。经法医鉴定,翁某系他杀,死亡时间在9月7日下午2时左右。刚上任仅两个多月的厂长朱能刚被警方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就在事发前几天,朱能刚因为一笔货款的去向和翁某发生过激烈冲突。

朱能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9月1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繁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7年9月初,被害人翁某将其在外地要回的荻矿水泥厂的货款3万元人民币截留,用作偿还水泥厂的货款3万元人民币截留,用作偿还其在荻矿水泥厂的集资款,被告人朱能刚不同意,为此与翁某发生争执、辱骂,被人劝开。同年9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朱能刚趁翁某单独在办公室之机,对翁实施暴力,致翁某颈椎间盘骨折、出血、机械性窒息、颈髓损伤,从而引起外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能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能刚行为致使被害人翁某死亡,给被害人亲属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遂判决被告人朱能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的儿子家庭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随后朱能刚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原判认定上诉人杀害翁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恰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狱中学习法律,终于讨回公道

昨天下午,72岁的朱能刚告诉记者,他蒙冤入狱后就开始了申诉,还让家人为他买了许多法律方面的书,边服刑边学习、研究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在出狱后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008年9月11日,朱能刚被提前释放。出狱后,他更是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争取案件重审上。

朱能刚当年的辩护律师杨伟告诉他,再审程序一般要符合两个条件之一:要么是“亡者归来”,就是死者并没有死亡,而是多年以后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要么就是案件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而在朱能刚的案件中,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朱能刚和杨伟来说非常困难。为此,杨伟抓住了重要一点,那就是卷宗材料中的法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与朱能刚有罪供述内容存在巨大差异。在家人的支持下,朱能刚也一直在写申诉书,向多地执法机关投寄,光是寄快递的单据就有好几斤重。

在朱能刚和杨伟的不懈努力下,朱能刚的案件得到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在多位司法界人士的帮助下,朱能刚故意伤害案终于启动了再审程序。今年5月16日,该案在芜湖中院开庭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原判据以认定朱能刚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既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朱能刚有罪。对朱能刚关于自己无罪的申诉理由,辩护人要求宣告其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朱能刚实施犯罪行为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6月29日芜湖中院宣判,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能刚无罪。

出狱10年后终获无罪判决,朱能刚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仍有个心结难以解开,那就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未落网,“希望警方早点抓获真正的罪犯,只有这样,我心里才踏实。”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孙芮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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