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222民破2号
本院2018年5月16日裁定受理芜湖市家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已指定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市家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芜湖市家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芜湖市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101室;联系人:周祥珍;联系电话:0553-56807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芜湖市家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准时参加;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到会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到会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繁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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