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合格标志未粘贴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交警处罚
[摘要]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交警处罚
本报讯 因未依法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相关标志,刚驶下高速的刘某就被交警查到并罚款。刘某不服,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3日,记者获悉,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诉请,刘某不服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9时20分,刘某驾驶车辆从沪渝高速芜湖南驶出。在高速出口处,刘某遇上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某大队的执勤民警拦车检查。执勤民警发现该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未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交强险保险标志,便要求刘某出示。刘某从车辆的行车证中取出上述两份标志。执勤民警查验后,认为该两份标志没有依法粘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属于违法行为。民警在履行口头告知程序,并听取刘某陈述和申辩后,对两个未粘贴行为分别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给刘某。
刘某对民警作出的两份处罚决定不服,向繁昌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此款规定明确了“放置”的形式。刘某驾驶未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即违反了此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是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一法条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规定。
据此,繁昌县法院一审认为,交警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潘捷方雨婷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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