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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大江晚报 2017-04-09 06:00 大字

本报讯  一社区矫正人员屡次违反监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了治安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繁昌县李某201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李某于2016年6月7日到繁昌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然而,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并在2016年10月中旬未向繁昌县司法局汇报及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到江西宜春市,后被繁昌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被处罚后的李某依然不知悔改,2017年1月19日,李某所在的社区来电通知其次日参加司法局举办的集中教育活动,李某接到通知后却不加理会,以工作忙为由未按规定去参加活动。2017年3月20日,繁昌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制作《治安处罚建议书》并提交繁昌县公安局,建议对李某给予行政处罚。繁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李某做出了行政治安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滕珊   秋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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