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悔改执行收监不迟疑
□ 胡日芳 蒋紫莹
晨刊讯 12月17日10时许,祁门县祁红乡社区矫正人员胡某收到繁昌县法院执行收监的裁定书。
2014年4月,胡某因盗窃罪被繁昌县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5月20日,胡某如期来到祁门县司法局报到,被指派到祁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胡某不服从司法所监管,时常不请假外出,被警告3次仍不悔改,先后关闭监控手机8次,导致司法所无法监管。为严肃法纪,11月6日,祁门县检察院、司法局向繁昌县法院提出对胡某执行收监建议。繁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严重违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撤销原判决书中对胡某宣告缓刑1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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