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 触犯刑律获刑
郎溪讯(黄明琪)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鲍某某、骆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郎溪县法院判处罚金8万元。
鲍某某、骆某某均为安徽省繁昌县人,2011年7、8月份,鲍某某、骆某某合伙从繁昌县董某处购入“福家”牌豆浆机,两人明知该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仍然将该产品销售到郎溪县十字镇的新和村、双铺村徐村、茶场一分场、茶场四分场、姚村乡街道、涛城镇长乐村蔡村、合溪村童家塔等地。鲍某某、骆某某在上述销售地点共销售“福家”牌豆浆机145台,销售金额65250元。该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3年6月14日,鲍某某、骆某某主动投案,并在公安机关退交赃款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鲍某某、骆某某明知不合格产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鲍某某、骆某某销售的伪劣产品金额只有65250元,案发后,鲍某某、骆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退交了全部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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