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调整

渭南日报 2021-04-29 00:4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孙淑文)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自5月1日起,将维得利珠单抗等37种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将硫培非格司亭(注射剂)、人凝血因子Ⅷ(注射剂)、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剂)3种药品调出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经上述调整后,渭南市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共126种。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连续性,对使用硫培非格司亭(注射剂)等3种此次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药品的患者,在本通知执行之日也就是5月1日前已完成特药备案手续的,可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当前备案周期结束。未纳入特药管理的其他国家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管理。

《通知》要求,要切实做好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特药结算工作,省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就医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门诊使用特药的,按渭南市异地就医和特药相关规定执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结合渭南市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工作的推进情况,探索借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特药省内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省外就医使用陕西省特药的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按渭南市异地就医和特药相关规定执行。现金结算时,若系统无法查询该医药机构是否属于就医地医保定点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在渭南市已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药费用,以及其开具的处方流转至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广大参保患者就医的原则,根据特药范围的扩大和使用人群的增加,适时调整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和特药责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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