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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得减负产业得发展经济得转型 ——就营改增相关问题访渭南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郝炜

渭南日报 2016-11-14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李小鸽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该项税制改革备受社会关注。5月1日,渭南市成功开出首张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5月25日,全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顺利实现第一批首次纳税申报。那么在以后的办税过程中,渭南市营改增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哪些方面?各行业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代开或补开?本报记者就一些纳税人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郝炜。

记者: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包括哪些?

郝炜:(一)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等。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记者: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增值税?地税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吗?

郝炜: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记者: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几联的?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具体范围是什么?

郝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

记者: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是什么?代开增值税发票有什么要求?

郝炜: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同时,代开增值税发票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记者: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需要加盖收款方的印章吗?

郝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已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无需再加盖收款方的印章。

记者: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郝炜: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记者: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郝炜: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记者:离婚析产取得房屋,现要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应如何确定购房时间是否满五年?

郝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离婚析产取得房产对外销售时,以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是否满五年。

记者:个人缴付的年金能否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郝炜: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怎样征收?跨地区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哪里?

郝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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