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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

德州日报 2016-11-08 00:00 大字

[摘要]我市提高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本报讯(记者 李莉 通讯员 刘妍妍)11月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德州市出台文件,再次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是针对低收入特困群体的基本保障制度,直接关系着城乡困难群众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发挥着“托底线”的重要作用。 2008年,德州市建立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都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标准进行提高。

此次调整,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不低于420元;其他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不低于285元。

同时,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提高到不低于468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360元提高到不低于3720元。

另外,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仍按每人每月830元执行,分散供养标准按照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相应执行。

德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趋势图

450400350300250200150100500

农村低保城镇(县市)低保城镇(四区)低保

2008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单位:人/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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