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印发新文件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不得变相收取各类培训费
□晚报记者 张 丽
晚报讯 近日,滨州市物价局联合市教育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新文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取暖费、降温费、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其中根据定价权限,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制定市直及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经教育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县、区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级政府下放到县区政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物价、教育财政部门会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文件还针对以往群众反映较多的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缺勤不能正常入园的退费问题作出了规定,文件要求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含节假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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