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发政潍坊盛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兆军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洋、孟凡兴: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58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8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前准备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刚升、张子龙、高心顺: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 60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前准备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鞠伟、刘海燕、山东万力特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66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前准备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周海玉:本院受理原告张学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57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晓雷:本院受理原告逄彩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52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铸志、崔文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寿光大地绿园肥业有限公司、张翠花、杨忠会、郑凤华、武永秀: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山橡橡胶有限公司及你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商初字第 17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小翠:本院受理原告李作森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153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柴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曹新凯、徐艳、邱文成: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曹新凯、徐艳、张培武、邱光春、邱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薛成亮、石有霞、兰宗山、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洪媛与被告薛成亮、石有霞、兰宗山、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175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房胜汉: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寿胡民初字第169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冯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寿胡商初字第 278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赵晓东、 马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 寿胡商初字第2774、 277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新城:本院受理你诉武鲁滨、张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伟青、许锋英、刘海滨、张晓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与范建建、刘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24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拥刚、刘爱娜、刘永盛、付光辉、范志建、乔文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28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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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盛、 付光辉、范志建、 乔文静、刘拥刚、 刘爱娜: 本院受理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尤建成、 王晶莹、王鹤存及你与王振山、朱建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28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肖卫山、张金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梁小梅: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树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希贤、张洪田、任学坡、郭树水:本院受理原告冯德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树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希贤、张洪田、任学坡、郭树水:本院受理原告冯德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 8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郭希贤、张洪田、郭树水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周学政、张守海、褚玉利、南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周学政、张守海、褚玉利、南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 8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褚玉利、南方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蒋会珂、潍坊号义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承磊诉你们及王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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