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刷单 都是骗局

潍坊晚报 2020-12-07 11:10 大字

□潍报全媒体记者常方方通讯员安兆宝

【案例】

因为疫情原因,今年很多行业受到影响,有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嗅到了“商机”。陈某以前在金融平台办理过网贷业务,知道网贷办理的相关流程,便想到了借用网贷“刷单”的名义设置骗局。

2020年4月,陈某在一个微信兼职群里谎称自己是某金融平台的员工,为完成业绩,现需要找人帮忙“刷单”。“刷单”就是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平台办理网贷业务,贷款资金转给陈某,由陈某在公司后台清贷并注销贷款账户,不仅不需要名义上的贷款人偿还贷款,而且还会给贷款人200元的报酬。

看到这则可以轻松赚钱的广告,很快就有人动了心。宋某是第一个受骗者,她通过微信联系陈某,与他在一家手机店见面。同时,陈某还联系了某金融平台的一名业务员到场。当天,宋某用自己的信息填写了8900元的分期贷款表,还贷款在手机店“买”了一部苹果手机。接着,这部手机又作为二手货,以7600元套现“卖”给了隔壁的手机店。然后,宋某将套现所得的7600元转给了陈某,并获得了200元的报酬。次日,宋某又应陈某要求,在同一金融平台办理了50000元的消费贷,又获得了200元的报酬。

陈某如法炮制,在短短十几天的时间里诈骗7人,进账超18万元,手法大同小异,有的是“买”电视,有的是“买”炉灶。半个月后,有金融平台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催款,宋某等人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原来,陈某根本不是金融平台的员工,而是两头撒谎。几经周折,宋某等人设法找到了陈某,将陈某送至公安机关。陈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诈骗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此时诈骗所得的钱款已被他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提醒】

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陈某对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触犯刑法。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法院对本案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损失187627.75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表示,网贷“刷单”是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骗局,而且一般网贷的数额都比较大。披着这种外衣的诈骗手法除了危害金融秩序外,往往也比网购“刷单”诈骗更具危害性,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电信诈骗犯罪之一。伴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刷单”骗局可谓无孔不入,不法分子想方设法地盯着广大网民的钱包,而在现实生活中市民上当受骗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法官提醒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形式的刷单、刷信誉等赚外快很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一旦掉入“陷阱”后果不堪设想,千万不要有“贪图小便宜”和“轻松赚大钱”的心理,更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高额回报。

遇到这种骗局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做到不要轻易在网上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账户、密码、验证码、支付宝账号等,以防上当受骗。如果不幸遭遇了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将对方的QQ、微信、电话号码、聊天记录等留存提交给警方,以便警方尽快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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