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你
昌乐县人民法院
高军:本院受理原告肖丽诉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秀丽、张振华、赵莎、赵川、潍坊盛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昌乐县宇航色母料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金花、丛伟、赵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孙全伟、魏亚玲:本院受理原告谭京成与你民间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昌民初字第 59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围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 983 号民事判决书、(2014)昌商初字第 983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北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友鹏、李红红:本院受理付邦军诉你们及生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5)昌民初字第 11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友鹏、李红红偿还原告付邦军借款 25651 元,并自 2015年6月 1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 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生云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 800 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陈春光、青州信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福诉被告王旭晨及你们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张正福不服裁定,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受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
青州市人民法院
赵海涛:本院执行的石全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潍坊正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所对你位于青州市东方御园4 号楼 2 单元 101 室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青房预王府字第 20123326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384217 元,现予以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回赎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有异议,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公开拍卖,并定于异议期满后 5 日内到本院技术室办理拍卖相关手续。在拍卖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标的物有相应幅度的降价,具体情况详见刊登公告的报纸。
青州市人民法院
陈明永:原告张建伟诉被告陈明永、张传贵、于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传贵、于安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四终字第 23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青州市人民法院
潍坊柏方佰年商务有限公司、孙丰海: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5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柏方佰年商务有限公司、孙丰海: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5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朱建伟、梁立超、颜廷想:本院受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商初字第 70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郭桂莲、李乐元: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苏彩云、李恒阳、于帅、谭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11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郭增欣、崔秀莲:本院执行刘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坊法执字第 278 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次日起三日内,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查封的房产,因需要评估,请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 时0 分到本院技术室参加选择委托的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确定后,本院将不再另行通知专业机构的名称,并定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上午9 时0 分进行现场勘验。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选择专业机构的进行和对外委托及勘验的进行及其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刘崇国、陈兰芝:本院受理你们三人与杨勇、青州市金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瑞山、刘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潍民初字第 111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杨勇撤回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泽剑:本院受理的你诉孙秀臻、王万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商终字第 122 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成关、房海亮、高志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寿稻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于文广、聊城市众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潘清岭上诉王付涛、宫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做为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旭润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品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茌平县鲁源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做为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解斌、郑卫民:本院受理原告许树宽、许明辉、许明伟、许明娟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冠县人民法院
翟长文:本院受理赵维丽与你离婚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再审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冠民再初字第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二子由赵维丽抚养,你承担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第三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冠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 2015 年 5 月 20 日刊登的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原载“二、2015 年8月 19 日上午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现更正为“二、2015年9月 8 日上午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5 年8月19 日刊登的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被告为刘会增、杨晓微的公告中,“ 刘会增、杨晓微”应为“ 刘增会、杨晓微”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5 年6月15 日刊登的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莱芜市铭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与上诉人莱芜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原开庭时间 2015 年 8 月17日 8 时 50 分改为 2015年 9 月 2日 14 时 40 分,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众 ,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510493174,流水号:10640479 ,不慎遗失,声明挂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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