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需要这些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实际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各有不同,哪些算工伤,哪些不能算工伤,潍坊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
情况一: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刘先生为某公司职工。2016年一天的18时许,刘先生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单位下班返回其租住地,途中与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2017年,刘先生之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社局作出维持行政复议的决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因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伤害是否能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事发时刘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登记号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影响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是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配情况,即除职工具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以外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故意犯罪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本案中,刘先生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确实违反相关交通法律规范,但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行为,其性质不构成犯罪,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其违法行为可另案调查处理。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上一级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情况二:违反公司出行规定受伤
胡某公司相关负责人让胡某乘坐火车去外地护理患病住院的员工。胡某同意去外地照顾同事,但没有坐火车,而是自己开车前往,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胡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胡某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乘坐火车,而是自行驾车前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作行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经调查,胡某虽然违反公司规定,自行驾车前往外地,但仍是在去外地照顾同事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因工外出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胡某被认定为工伤。
情况三:上班途中闯红灯发生车祸
黄某在某互联网公司上班,2017年4月,黄某在驾车上班途中因闯红灯发生车祸,造成身上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黄某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
黄某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工伤的条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黄某的情况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窦圆娜
通讯员辛颖整理)
新闻推荐
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刘晓杰)今年以来,潍城区望留街道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围绕保障...
潍坊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潍坊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