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补助金这样申领

潍坊晚报 2020-07-23 09:08 大字

7月22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市人社局制定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同时,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四类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适用对象

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对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申领渠道

1、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均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2、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共作人员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筛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审核结果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并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本人,为符合条件人员自动延长待遇享受期限。

符合条件的可领半年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六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7月10日本市实施细则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五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00元/月;参保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申领渠道

1、线上申领。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失业待遇申领—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

2、线下帮办。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就近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由工作人员指导申领人员用电脑、手机等,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后线上申领。

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扩大

鉴于潍坊市已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细则》中明确提出要优化经办服务流程,要大力推进“清减压”,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取消附加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特别是要取消“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加快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将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关联的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等。要采取“点对点”短信告知等方式,精准推送说明有关情况。本报记者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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