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施工挖断天然气管道,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丛书莹通讯员王鲁维
近日,潍坊市城管执法支队公用事业大队查处一起在小区内施工挖断天然气管道一案,当事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友情提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切记与各燃气管理责任单位联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相关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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