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后写谅解书却又拒不认罪

山东法制报 2018-05-16 17:26 大字

“我没有强奸她,我俩是自愿行为”“ 谅解书是她胁迫我写的,不能证明什么”……前夫与前妻共处一室发生性关系,前妻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被强奸,前夫却表示两人系自愿。在现有证据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检察官多方查证,比对分析,最终确定罪名。2017年 11月 27日,经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张某申与赵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2017年 4月初的一天上午,赵某找到张某申商量孩子的抚养问题,结果不欢而散,期间两人还发生了厮打。两天后,张某申来到赵某住处再次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谈了一个多小时后,张某申突然一把拉住赵某将她按在了床上,并不顾赵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发后,赵某当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张某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之初,张某申拒不承认自己的强奸行为,表示自己在赵某处待了一会儿就离开了。后张某申又改口承认自己之前说了假话,自己与前妻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两人是自愿的。对于前夫的说辞,赵某拿出了一张有两人签字及手印的谅解书,谅解书中张某申就强奸赵某一事认错,并同意向赵某赔偿10万元,赵某则不再追求张某申的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由于张某申没有现金支付,所以手写了一张欠条。除了两人的签名外,谅解书上还有见证人林某的亲笔签名。

面对这封谅解书,张某申辩解说是赵某打印好逼迫自己签字同意的,并没有强奸这回事,他之所以会签字,是由于赵某威胁说如果不签字将到公安机关告他强奸,而自己打算和赵某复婚,以为前妻在闹着玩,所以才同意了谅解书上的条款。“赵某这是报复我,怪我之前到公安局告她,导致她被判刑。”对于前妻的“强奸”说法,张某申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张某申说的是否是实情?这封谅解书能否印证张某申的强奸行为?检察官决定先从两人身上入手,根据该两人的伤情鉴定,显示案发后赵某头部、腰部、手腕及腿部处有外伤,背部抓痕明显。张某申腹部、右臂及上嘴唇处有伤痕,张某申的伤情与赵某的陈述吻合,证实了赵某曾进行过反抗。而对自己和赵某身上的伤痕,张某申则解释说,有的是案发前一天两人厮打时造成的,有的则是自家孩子抓的。

前一天打架,隔一天便能自愿发生关系?张某申的解释明显不合常理。对此,检察官补充调取了离婚协议书、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查明张某申、赵某此前因家庭暴力协议离婚,离婚后围绕孩子抚养问题两人多次发生争执,关系不断恶化。期间赵某还曾因与张某申厮打而被判处刑罚,并且在案发当天,两人还进行了激烈争吵。这足以证明赵某与张某申离婚后的关系并不融洽,没有复婚的感情基础,张某申被胁迫签订谅解书的理由并不成立。

针对张某申辩解存在的种种疑点,检察官对两人的供述、陈述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案发后,张某申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了7次供述,第 1 次讯问时否认与前妻发生关系,后期又承认两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有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为了进一步证实谅解书的真实性,办案检察官辗转找到了两人所签订谅解书的见证人林某。林某系张某申的姑妈,其证实谅解书内容是两人协商确定的,张某申是自愿签订。

最终,经过对本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检察官以强奸罪将张某申诉至法院,当地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公诉意见,以强奸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 万元。对于这一判决,张某申提起了上诉,2018年 3月 26 日,当地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玄承瑛  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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